1.股東會決議日:112/11/23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張麗綺董事:林啟峰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就其目前所兼任與競業禁止有關之職務,及其未來從事與本公司營業項目競爭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投票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董事:林啟峰。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富邦歌華(北京)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富邦歌華(北京)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朝陽區平房路241號2幢2層244室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富邦歌華(北京)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批發業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之影響。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