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2/01/05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2/01/05收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環字第1120000620號函,因工程使用之臨時施工用電盤,未設置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規定,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檢查屬實,依同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共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3.處理過程:於期限之內繳納罰款。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新台幣1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當下立即改善設置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