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2/12/282.事件緣由:本公司中壢廠係向眾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公司基於未來營運項目之重心轉至草屯廠,經雙方同意於原租約到期日114年9月30日前提前解約不再租用。為面對現況變通求存、追求公司永續經營、撙節成本費用及公司股東最大利益考量下,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中壢廠提前解約及停止生產。3.最近三年度與減產後之產能比較:不適用。4.最近三年度與減產後之產量比較:不適用。5.全部或部分停工項目之產能:不適用。6.全部或部分停工項目之產量:不適用。7.全部或部分停工項目占公司營收比例:約占112年第二季合併營收6%。8.出租之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明細:不適用。9.出租之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占總資產比例:不適用。10.質押之資產明細:不適用。11.質押之資產占總資產比例:不適用。12.決策過程:(1)影響:因中壢廠銷售額僅占112年第二季營收比6%,初期將對合併營收產生影響不大。(2)對策:(a)本公司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執行中壢廠全面停產,並符合法令規定且依勞動法令辦理相關作業,以減少各項支出。(b)市場之訂單將由草屯廠承接及出貨,以維繫客戶及本公司營運。(c)訂單轉予海外委託代工廠生產,以逐步恢復對客戶供貨。(d)草屯廠將積極開發航太等級之碳纖維複合材料及開發其他高附加價值之機器設備以提升公司營業效益。13.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案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處理後續相關事宜。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