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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取得使用權資產(臺北港觀光遊憩商業區土地、水域及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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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取得使用權資產(臺北港觀光遊憩商業區土地、水域及維護管理區域招商案之最優投資人資格)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使用權資產-臺北港觀光遊憩商業區土地、水域及維護管理區域 2.事實發生日:113/1/23~113/1/23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租賃標的 1.土地面積54,646.98平方公尺(地號:48、49、50、51、52、53號, 分批點交) 2.水域面積21,700平方公尺 3.維護管理區域(A區地號46、47、54、55號,共計25,970.33平方 公尺、B區地號65、82、83號實際面積以經核定同意租用之面積為準) 每單位價格: 一、土地租金(地號:48、49、50、51、52、53號) 依所使用之土地面積按每平方公尺新台幣5,100元及年費率5%給付。 二、設施租金(地號:47、48、49、54、55號包含護岸設施) 另行議定。 三、管理費 1.固定管理費:自營運日起每年每平方公尺為185元整,維護管理區域免計 收固定管理費。 2.水域管理費:自點交日起至營運日前之興建期,每年每平方公尺為316.4元 整計收。上開興建期優惠以3年為限。 自營運日起,第1至3年,每年每平方公尺為361.6元整計收。 自營運日第4年起至契約屆滿日止按每年每平方公尺為452元整計收。 3.變動管理費:自營運日起,按租賃物範圍內及依契約所載每年度營業 收入級距及約定比例計收。 交易總金額:773,264千元~850,590千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與公司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付款條件:依契約繳納方式辦理。 付款期間: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133年3月14日止。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一、租賃物點交以現況點交(配合觀光遊憩商業區清汙工程 進度申請點交)。 二、點交期程: (1)第一次點交面積:應自起租日起12個月內申請點交, 第一次點交區域陸域部分(包含維護管理區域)不得少於4公頃, 水域不得少於1公頃。 (2)第二次點交:應於第1次點交日後起算12個月內完成全部租賃物 點交作業。 三、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點交作業,應於事前以書面詳述具體 理由報經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同意後展延之, 惟展延以1次為限,且展延不得超過6個月。 四、契約期間屆滿之續約:租期屆滿後,如申請續租,在續訂新約手 續未辦理完成前,得經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同 意繼續營運,本公司不得主張民法 451 條之適用或類推適用。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契約。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臺北港觀光遊憩商業區投資興建暨租賃經營商港設施契約。 決策單位: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專業估價者事務所名稱:精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估價金額:773,264仟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專業估價師姓名:余忠政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101)高市估字第000069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新增營運據點以獲取營業利益。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原因:已於112年10月2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參與此項投標案,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投標事宜。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原因:已於112年10月24日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參與此項投標案。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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