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3/03/152.發生緣由:有關民國112年03月14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至本公司搜索調查,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對本公司、負責人及員工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3.因應措施:無。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秉持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及技術自主之精神,且本案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