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3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毛穎文/董事長兼執行長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除董事兼經理人為迴避利益與當事人有關之事項未參與外, 經代理主席徵詢其餘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