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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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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10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6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6,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需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未曾有違反公司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符合個人 績效評核標準A級優等或以上。 1.於獲配日屆滿1年之日,可取得獲配總股數的40% 2.於獲配日屆滿2年之日,可取得獲配總股數的6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離職(自願/退休/資遣/解僱):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 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原認購價格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既得日當天若為留職停薪之狀態,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將由本公司依 原認購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 3.一般死亡: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原認購價格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受職業災害致 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原 認購價格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一一三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或對本公司有相當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兼職 員工及顧問為限,且將限為以下各類員工: 1.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2.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 3.關鍵核心技術人才。 4.核心新進員工等。 不包含已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以上之員工。 (二)實際被授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職務年資、職級、工 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未來發展貢獻潛力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 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擬定分配標準。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關鍵重要人才,激勵同仁全力 以赴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113年4月30日本公司普通股成交均價21.48元,及已發行股數 44,772,000股估算,113年至115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1,205仟元、4,133仟元 及1,55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已發行股數44,772,000股估算,113年至115年每股盈餘 影響分別約為0.03元、0.09元及0.03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綜觀前述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影響 情形尚屬合理,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 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除前項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 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 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直接交付信託保管,獲配權益亦屬信託資產,並 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派之人代表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 2.自本公司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 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 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 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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