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鄒○龍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4號2.事實發生日:113/11/0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12年底前員工於離職前大量下載電池正極材料磷酸錳鐵鋰(LMFP)相關機密資訊,因時間點較為敏感,故本公司向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案,檢調執行搜索並扣押該員之私人儲存設備後,發現該員在未經公司同意下,擅自將公司相關機密資訊攜出並複製至私人儲存設備,惟未發現該員有將公司機密資訊外流第三人之情況。4.處理過程:(1)本案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140號、第3129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評議,本案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2)113/10/25被告經判決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為告訴人,該機密資訊未外流第三人,該判決於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已與該員達成民事和解,且該員將以自有之房產擔保未將相關機密資訊外流 給第三人,以保障本公司之權益。(2)判決相關文書於113/10/30送達本公司。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