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1/18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應募對象以符合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函相關規定辦理。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新股500仟股。5.得私募額度:本次現金增資得私募額度不超過500仟股。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六成:(1)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本公司已委請獨立專家致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就定價之依據及合理性出具意見書。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係為引進策略性投資,透過策略性投資人可提高本公司之獲利,故有其必要性。此外,藉由策略性投資人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等方式,預計可協助公司提高技術、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占有率。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以利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11.參考價格:不適用。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符合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另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依相關法令規定,於發行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正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