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金新經營團隊擬以子銀行、子證券上繳盈餘「救」新光人壽,金管會官員昨(28)日坦言,法規上的確「合規」,但以一個高耗資本的銀行、又去「救」另一個更高耗資本的壽險,「我們會更審慎看待」。以金控角度來看,子公司上繳盈餘後,金控可做三大用途,一是配發股利,二是列保留盈餘,三是轉增資給子公司做業務發展;現在就如同把本來要配給股東的錢、增資給子壽險,可視為股東對子壽險增資。但金管會擔心,銀行、壽險都是一個高耗資本的行業,用「一個高耗資本、再去救另一個更高耗資本的行業,我們認為需要更審慎」,官員說,以過去金融業經營來看,很少見用此模式。一家金控會用盡其餘子公司的盈餘、全力去拯救子壽險,新光金恐是首例。此舉可能的影響是,未來新光金、新光銀要申請新業務時,金管會將會重新檢視金控和銀行財業務狀況,例如新光銀想設海外據點、或是申請財管2.0,當資本適足率低於同業平均時,就可能遭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