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3/04/182.發生緣由:(1)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112/7/21至本公司進行調查,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本公司前總經理王友宏於113/04/18接獲起訴書。(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13/04/18發布新聞稿「偵辦臺灣東○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前員工等人涉嫌內線交易案件」、「被告王○宏曾任興櫃公司安○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等職務,於任職期間,透過與杏○生醫有限公司、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公司)假交易及對醫院假捐贈方式,幫助安○得公司逃漏稅捐,導致財報表達不實,並趁機套取挪用公司款項」等內容。3.因應措施:(1)該案件係屬前總經理王友宏之個人行為,本公司已委請律師評估該案對本公司之影響,後續將依據律師評估結果進一步採取相關措施。(2)本公司非該案件起訴之當事人,特此澄清。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本公司評估對目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