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子公司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練台生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4.事實發生日:113/05/15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子公司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4月26日發生火災,造成民眾傷亡,本公司對此重大傷亡深感遺憾及愧疚,董事長及同仁極力處理各項善後事宜並盡力彌補傷痛。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09年10月8日對迪廣公司及公司代表人練台生提起公訴。6.處理過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3.5.15宣判董事長練台生被控過失致死部分獲判無罪,過失傷害罪因和解而判公訴不受理;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違反職業安全法判處罰金30萬元。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子公司迪廣公司認列30萬元罰款損失。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於火災事件後,鑒於消防安全對顧客及員工安全之攸關重要,管理幹部持續檢討各門市的消防安全措施,並每月積極實施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訓練和消防演練,提高員工應變能力和應對火災等突發事件的能力,以確保門市和顧客的安全。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