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紀一珍董事長及袁素萍財務長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0058號及第23273號4.事實發生日:113/05/16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案於106年度為彌補料帳不符等事件,經檢察官認定違反證 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提起公訴。6.處理過程: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一切靜候審理結果。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為106年度事件,目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 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案乃是董事長以自身資金等款項彌補公司料 帳差,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起訴書中特別表明,紀一珍董事長及袁素萍財務長 並未因此獲有犯罪所得,且配合調查態度良好,併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請求准予從輕量 刑。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