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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函要求本公司洽請會計師重新查核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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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函要求本公司洽請會計師重新查核112年度財務報表並於期限內重行公告申報。 1.事實發生日:113/05/16 2.發生緣由: (1)依金管證審字第1130342006號函文規定重編112年度財務報告。 (2)主管機關限定更正或重編之日期:113/06/14 3.因應措施: 本公司截至112年12月31日之待彌補虧損為新台幣360,346千元,已達實收股本新 臺幣412,559千元之二分之一以上,且尚無法確定繼續經營能力之主要風險、假設及不 確定性,致會計師無法對公司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之適當性取得足夠 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亦無法推斷本公司繼續經營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暨相關事 項之揭露是否適當,是以無法判斷是否須對112年度之財務報表作必要之調整。前開事 項核已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函要求本公司提供會計師 查核財務報告所需之相關資料,洽請會計師重新查核並於期限內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將依函文規定於文到30日內完成重編112年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申報。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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