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北院英113司執全木字第263號4.事實發生日:113/05/17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股東常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予列入候選人名單,衍生司法爭訟,常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暨緊急處置。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13年5月17日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要求本公司應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263號與常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暫時狀態處分強制執行事件,本公司應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14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之主文:「相對人即債務人應將聲請人即債權人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蔡銘書、高靜怡、姚文容列入相對人民國113年6月26日股東常會之董事會公告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股東會召集通知及股東會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並禁止相對人再為任何異動」履行。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相關訴訟程序及規定處理本訴訟案,將於113年5月20日開庭。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