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3/05/202.發生緣由:本公司放流口廢水檢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廢水管線未登載於廢水排放許可證,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3.處理過程:加強管理以符合法令規範。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新台幣168,000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加強督導人員對於廢水處理的操作控制及應變能力,並依法令規定落實執行廢水管線之申請或變更登記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