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13/05/2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自然人董事/李惠華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1)萬寶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京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ESG企業永續規畫輔導部財務風控長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