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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因違反勞動退休金條例遭裁罰新台幣30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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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發生日:113/05/30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3年5月30日接獲台南市政府勞工局裁罰書, 因有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 依據同法第45-1條規定,裁罰新台幣30萬元整。 3.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13年2月16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 終止與本公司梁姓員工之勞動契約,未查其年資未滿六個月, 應採用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為其平均工資,誤採以ERP系統自動帶入之月平均工資計算, 致資遣費少計1,332元。現已於113年4月30日補發予該梁姓員工。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新台幣3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查核內容改善並依勞動基準法執行。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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