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13/06/1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董事長: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井琪(2)獨立董事:鮑詩詞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井琪:遠傳電信(股)公司/總經理鼎鼎聯合行銷(股)公司/董事Far Eastern Info Service (Holding) Ltd./ 董事長暨總經理全虹企業(股)公司/董事長遠欣(股)公司/董事長旭天能源(股)公司/董事長新世紀資通(股)公司/董事暨總經理太平洋崇光百貨(股)公司/董事遠時數位科技(股)公司/董事長遠想原創(股)公司/董事長遠通電收(股)公司/董事富鴻網(股)公司/董事長遠創智慧(股)公司/董事鮑詩詞 :優安互連(股)公司/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本公司113/6/17股東常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已出席股東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解除上述董事之競業禁止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