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13/06/1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玉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韓碧祥/董事玉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韓育霖/董事黃逢徵/董事劉信陸/董事方至民/獨立董事方銘川/獨立董事張玲玲/獨立董事許立明/獨立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 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