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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113年股東常會決議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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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東會決議日:113/06/2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高明見獨立董事 (2)邱聰智獨立董事 (3)劉玄哲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於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票決結果,贊成權數41,212,863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22,716,943權) 佔出席總權數99.25%;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 三分之二以上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 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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