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13/06/25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獨立董事 林松樹 (2)獨立董事 林禮模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獨立董事 林松樹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合夥會計師 慧治基金會 董事 台北市都市更新整合協會 常務監事 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 理事 (2)獨立董事 林禮模 稟信法務所事務(林禮模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