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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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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6/2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認股權發行日之在職員工與正式核准聘任之員工為限。實際 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專業、年資、職等、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經董事長 核定後,提請董事會決議認定之。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令、本公司聘僱契 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公司規定等故意或重大過失、工作績效明顯低 落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權數量。 惟認股權人具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如為非經理人身分者,需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 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三)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 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3,50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 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 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所計算 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二)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 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三)實際每股認股價格授權董事長於符合上開條件訂定之。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條件行使 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自發行日起算),不得轉讓 、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如下: (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二年後,得行使可就被授予之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三年後,累計得行使可就被 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百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 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 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天內 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二)開 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 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 止生效日起失效。 (三)退 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 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三十天內行使之。 (四)死 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 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未及於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得 由繼承人於行使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提出申請延展並經董事長核可 後為之,惟,延展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三十 天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十天 內行使之。 (六)資 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天內 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 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七)調 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 ,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 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 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八)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三個月 內行使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利, 惟認股權憑證行使期間應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九)其他終止僱傭關係:除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 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十)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 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 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 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 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認股 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 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 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 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 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 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 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 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於 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 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 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 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 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同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 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調整現 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以下所列之限制期間外, 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 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3).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 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 繳款者,視同未請求認股。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由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 及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 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 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 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前述 如有特殊情形經董事長核准後辦理。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認股後取得之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二)本公司完成法定認股權憑證發行程序後,由承辦部門通知認 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意願書」,經認股權人簽署 「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意願書」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 未依規定簽署者,即視為放棄受領權利。 (三)認股權人凡經通知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意願書」後, 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認股權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若有違反,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如於實際發行前修正,亦同。 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 得授權董事長修訂之,並於次一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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