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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民事訴訟案件一審判決主文(對應112年9月19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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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民事訴訟案件一審判決主文(對應112年9月19日之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承傑有限公司(下稱承傑公司) 被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4.事實發生日:113/08/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承傑公司對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參仟陸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原告勝訴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13年8月1日透過司法院主文公告查詢系統知悉,本案已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進行判決,因尚未收到判決書,目前尚未有完整 判決內容,僅先公告判決主文為:「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未能得知判決具體理由。待收到判決書後,如有需要會 再行補充說明並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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