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3/08/07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3/08/07(2)委託代收股款行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市府分行(3)委託專戶存儲行庫: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竹分行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