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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資金貸與超限改善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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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發生日:113/08/08 2.發生緣由:本公司資金貸與子公司寶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湖公司), 因資金貸與餘額已超過所訂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應訂定改善計劃並確實執行。 3.因應措施: (1)因寶湖公司113年6月30日淨值下降,致本公司對寶湖公司之資金貸與餘額 新臺幣48,000仟元,超過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新臺幣46,729仟元。 (2)本公司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6條規定 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 (3)寶湖公司業已於113年7月30日提前償還借款,自113年8月10日起 本公司對寶湖公司資金貸與餘額為新臺幣23,000仟元,將無超限情形。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已依改善計畫確實執行,並將改善計畫及執行情形提報 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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