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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最高法院通知駁回本公司對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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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最高法院通知駁回本公司對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第五次更審判決之上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台上字第1121號 4.事實發生日:113/08/0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訴訟案第五次更審 判決,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本金新臺幣1.3億元及利息,本公司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 6.處理過程: 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兩造之上訴,全案定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就該案件,帳上已提列270,179仟元之負債準備,本公司帳上資金足以支付該 判決本金,及自100年9月6日迄清償日之利息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應不致有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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