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3/08/272.發生緣由: 環管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1月8日派員至本公司執行督察, 認為本公司向A貿易商採購之某批原料屬事業廢棄物,又本公司之 製程包含熱處理及冷凝等方式,應屬環境部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 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公司未經核准即 設置、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3.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113年3月5日陳述,本公司向A貿易商採購之某批 原料來源,經查為B公司生產之產品,且開具發票為正常商品 之交易,非屬環管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所指之事業廢棄物, 且本公司已於108年度取得屏東縣環保局函文,公司相關製程 不須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 (2)本公司將依裁處書中所載之期限繳納罰款,及派員參加環境 講習。 (3)本公司將依規定提出訴願,以維護本公司之權益及聲譽。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新台幣32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將依規定提出訴願,以維護本公司之權益及聲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