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3/10/25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配合火力電廠更新改建、核能電廠運轉執照到期與變電所設備汰換 工程等事由,自114年1月1日起變更興達電廠、核三廠與台中供電區營運處等 單位部分土地改良物、建築物及設備之耐用年限及殘值,以反映資產之真實 耐用年限及殘值,合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14年度之折舊費用淨增 加6.14億元。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13年10月2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 並提報本公司114年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