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2/12/14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2/12/14收到台中市政府府授勞檢字第1120363934號函,因本公司未於知悉員工受傷需住院治療起8小時內通報及該機台未設有安全護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規定,經台中市勞動檢查處檢查屬實,爰依同法第43條第2款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5點、第7點規定,合計處新台幣12萬元整罰鍰。3.處理過程:於期限之內繳納罰鍰。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新台幣12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及現場機台設置安全護圍,以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