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3/02/072.發生緣由:本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經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檢查屬實並依同法第43條第2款規定,處罰緩新台幣20萬元整。3.處理過程:依裁處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緩。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新台幣2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增加勞安人員督導頻率及相關稽查項目,並強化下包廠商勞安作業觀念,嚴格禁止危害勞工安全之情事發生,另針對斜坡明挖會事先準備相關結構計算。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