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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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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來函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陳俊吉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b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a北院英113司執全木字第263號 b113年度商暫字第14號 4.事實發生日:113/05/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股東常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 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予列入候選人名單,衍生司法爭訟,常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暨緊急處置。 6.處理過程: -本案於113年5月17日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相對人應將聲請人提名之 獨立董事候選人蔡銘書、高靜怡、姚文容列入相對人民國113年6月26日股東常會之 董事會公告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 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股東會召集通知及股東會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單,並禁止相對人再為任何異動。」 -本公司於113年5月17日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要求本公司與常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間暫時處分強制執行事件,應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 第14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之主文:「相對人即債務人應將聲請人即債權人提名之 獨立董事候選人蔡銘書、高靜怡、姚文容列入相對人民國113年6月26日股東常會之 董事會公告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 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股東會召集通知及股東會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單,並禁止相對人再為任何異動」履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 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相關訴訟程序及規定處理本訴訟案, 將於113年5月21日開庭。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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